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63號原告 曾淑貞 被告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被告 林楷倫
歐惠蓉 張慶榮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審易字第380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被訴毀損債權案件,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審易字第3808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李美燕法官黃湘瑩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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