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530號聲請人 郭桂美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海郵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郭桂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海郵局是聲請人,還是法定代理人、發票人。
請提出正確聲請人公司名稱與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