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313號聲請人 江清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張忠勇 之住所地在南投縣○○鎮○○里○○路○○○號,有附卷戶籍謄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5月31日投院 霞家善 96年度繼字OO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足稽,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