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紹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紹蓬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紹蓬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呂紹蓬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罰金新台幣6,000元,如易服勞│罰金新台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5日15時36分許│106年11月3日21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33489號│度偵字第282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057號│107年度簡字第11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1日│107年2月26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057號│107年度簡字第1139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0日│107年3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