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蔡佳穎 (原名 張孟慈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零貳佰陸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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