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5號聲請人昌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丞志 訴訟代理人 朱駿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