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8號上訴人 邱森禧
號上列上訴人因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美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