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 黃福國 相對人即債務人 甘希郁 相對人 甘弘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債務人甘希郁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2月1日,並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甘希郁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即債務人甘希郁到期不為清償,又附表所示之建物所有權,雖於111年3月24日經判決移轉登記15分之2予相對人甘弘成,惟依上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3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東縣臺東市臺東347-5117.003分之1002臺東縣臺東市豐航2541,394.945分之1003臺東縣臺東市豐航2551,379.785分之1004臺東縣臺東市豐航257738.185分之1005臺東縣臺東市豐利8392,309.625分之1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36號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騎其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積備考材料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樓它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及用途積位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面及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00112560中山路296巷3、5號;中山路298、298之1、298之2臺東段347-5、347-6、347-7地號土地鋼造一層一層192.1099.06291.1615分之4甘希郁:權利範圍15分之2甘弘成:權利範圍15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