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7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高菜行法定代理人 顧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凱登水果城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是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為各合夥人連帶責任之發生要件,債權人請求命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清償,自應就此項要件之存在,負主張並舉證之責任。亦即在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前,債權人對於各合夥人連帶清償之請求權,尚未發生。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 吳雅宸 、 林宏璋 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雅宸、林宏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