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賭博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嗣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6000047號),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該署97年度執減更字第10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