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林岱樺 被告 黃博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審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楊儭華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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