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歐陽宏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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