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000號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儀 代理人 劉士楓 代理人 王玉山 代理人 周宸嘉 代理人 陳尚豪 債務人謝宏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