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6號原告 張文發 被告 鄭竑亮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中金簡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宇
法官蕭孝如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