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彥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彥佑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上午11時5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在臺北市○○區○○路○○號旁,與告訴人 邱廷建 駕駛之營業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之道路上,對告訴人辱稱:「你是白癡喔」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於108年8月8日經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70號卷第41至42頁、第53頁、第57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香伶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