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智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宥洧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1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宥洧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商標手機殼壹個、仿冒「HELL
OKITTY」商標保護貼玖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宥洧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蔡宥洧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甚鉅,累及我國國際名聲,情節非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大學肆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人別欄)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商標手機殼1個、仿冒「HELLOKITTY」商標保護貼9個,均係被告犯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法條:
商標法第95條(罰則)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18號被告蔡宥洧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0號居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宥洧明知正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之商標圖樣分別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使用於行動電話護套、貼紙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復明知其於民國103年9月間,自淘寶網上所購買之行動電話護套、螢幕保護貼紙,係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詎竟意圖販賣,於購入後,即在臺中市西屯區經貿五路之「經貿夜市」內其所經營之攤位上,陳列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護套、螢幕保護貼紙。嗣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護套1個、螢幕保護貼紙9張。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宥洧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陳報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現場照片在卷可稽,並有仿冒之行動電話護套、螢幕保護貼紙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物品罪嫌。扣案之仿冒註冊商標商品行動電話護套1個、螢幕保護貼紙9張,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陳列之物,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檢察官廖梅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雅君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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