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抗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41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朱志宗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87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刑,其中最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一編號1部分,而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各罪,其犯罪日期顯然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之後,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顯然無「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關係,尚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53條所定得併合處罰之要件,自無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之適用。是縱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分別合併處罰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而已超過3年以上,然因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非屬於首先科刑確定之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則抗告人嗣後被判處拘役之罪刑部分,自仍應執行之,而無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規定之適用。從而,檢察官以108年度執更己字第224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拘役115日,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前揭聲明異議意旨,容有誤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規定並無明確說明如有一個或多個數罪相加,而超過3年以上,則不符合前開法條之適用。原審誤認本法條需本刑有二案件或多案件之相加總刑期者,即不適用於本法,固非無見,然則本法立法之精神旨意,係因拘役刑期較短,而本刑有期徒刑為3年以上或更長者,以其有期徒刑接受執行即足。為此提起抗告,請裁定免除本件拘役執行云云。
三、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數罪併罰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否則,仍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04號、103年度台抗第72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現行刑法第51條第9款之規定,係指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而合於同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規定,且所定之執行刑有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始有不執行拘役之可言。如係各別犯罪,應接續執行而無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如裁判確定後再犯罪),縱所執行之刑期已超過3年有期徒刑,且有拘役,仍無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處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罪刑,均確定在案,嗣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刑,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刑,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刑,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87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5日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核發108年度執更己字第638號、108年度執更己字第1914號、108年度執更己字第224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有各該判決、定應執行刑裁定、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依第5款至第8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9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而所謂「裁判確定」,係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如在該日期之前所犯者,應併合處罰。查抗告人所犯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刑中,其中最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一編號1部分,而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各罪,其犯罪日期顯然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之後,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顯然無「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關係,尚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53條規定所示得併合處罰之要件,自無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之適用。是縱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分別合併處罰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而已超過3年以上,然因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非屬於首先科刑確定之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則抗告人嗣後如附表三各編號經判處拘役部分,因不合於刑法第50條之要件,故無第51條第9款但書規定不執行拘役之適用甚明。從而,檢察官以108年度執更己字第224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拘役115日,於法並無違誤。
㈢抗告意旨雖以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規定並無明確說明如有一
個或多個數罪相加,而超過3年以上,則不符合前開法條之適用云云。惟揆諸上揭說明,抗告人上開主張顯有誤解,其主張該案件所處拘役115日應免除執行云云,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抗告意旨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蔡廷宜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8/17107/03/02106/10/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353號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91號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3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8號107年度訴字第446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45號判決日期107/03/28107/5/31107/8/30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8號107年度訴字第446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4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4/23107/06/26107/08/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854號(臺南地檢107年執緝字第1557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649號(臺南地檢107年執緝字第1558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077號(臺南地檢107年執緝字第1560號)編號1至編號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臺南地檢108年執更字第638號)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06/21或107/06/22107/09/18或107/09/19107/10/29下午19時50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313、3346號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313、3346號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54號107年度訴字第1454號108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日期108/01/31108/01/31108/02/27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54號107年度訴字第1454號108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3/04108/03/04108/03/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編號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07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59號編號1至編號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914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06/13107/07/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4、35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4、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93號108年度簡字第793號判決日期108/04/02108/04/02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93號108年度簡字第7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4/29108/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編號4至編號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76號)編號1至編號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914號)附表三: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7/06/21107/05/14107/01/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862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414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9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413號107年度簡字第2335號107年度交簡字第798號判決日期107/07/31107/08/01108/05/27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413號107年度簡字第2335號107年度交簡字第79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06107/09/07108/06/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53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53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745號編號1至編號3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15日(臺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2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