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溢添
陳麗蓉呂世添邱金煉張瑜上五人共同 沈炎平 律師選任辯護人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05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程序,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溢添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麗蓉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呂世添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金煉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瑜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溢添、陳麗蓉、呂世添、邱金煉、張瑜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0年4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14日止,推由陳麗蓉承租金門縣金湖鎮塔后47之5號、呂世添承租金湖鎮塔后47之7號房屋作為賭客入出暨賭博場所,並由呂世添在塔后47之7號過濾賭客後告知由塔后47之5號後門進入,邱金煉則在塔后47之5號後門把風及替賭客開門,陳溢添並於上址裝設監視器以避免警方查緝。陳溢添、呂世添分別提供如附表所示之物作為賭具,賭博方式以天九牌為賭時,賭注由賭客自行決定新臺幣(下同)100元以上之金額,由任一賭客擔任莊家,其餘為閒家,擲骰後各家取2支牌與莊家比點數大小論輸贏,倘莊家贏即可取得閒家下注之賭金,反之,若莊家輸亦須賠付相對賭金予下注之閒家。莊家每贏10,000元即需交付陳麗蓉或張瑜各500元之抽頭金,閒家每贏10,000元則交付100元之抽頭金,2人再將所收取之抽頭金交付與陳溢添,而共同提供上址並聚集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並以上開收取抽頭金之方式以牟利。經警查獲在場賭客 梁國棟陳國平洪亞梨陳碧金潘素花陳豆英翁玉慶洪進治黃俊祥蔡建南蔡叔奮 ,並扣得賭具大碗公3只、麻將2副(含牌尺4支)、撲克牌7副、監視器鏡頭2具、監視螢幕6個、現金836,900元(上11人及被告5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經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分別裁處罰鍰及沒入賭資處分,嗣本院100年度城秩聲字第3號裁定駁回異議而確定),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等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梁國棟、陳國平、洪亞梨、陳碧金、潘素花、陳豆英、翁玉慶、洪進治、黃俊祥、蔡建南、蔡叔奮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三)扣案賭具大碗公3只、麻將2副(含牌尺4支)、撲克牌7副、監視器鏡頭2具、監視螢幕6個、現金836,900元。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之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罪名: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法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刑法第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且得上訴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大碗公│3只│陳溢添│├──┼─────────┼─────┼───────┤│2│麻將│2副│呂世添│├──┼─────────┼─────┼───────┤│3│撲克牌│7副│陳溢添、呂世添│├──┼─────────┼─────┼───────┤│4│牌尺│4支│呂世添│├──┼─────────┼─────┼───────┤│5│監視器鏡頭│2個│陳溢添│├──┼─────────┼─────┼───────┤│6│監視器螢幕│6個│陳溢添、呂世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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