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15號原告 高毓茹 訴訟代理人 高泰山 被告 林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帛芹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15號原告 高毓茹 訴訟代理人 高泰山 被告 林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