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91號聲請人 郭國彥 (即 郭以興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零股│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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