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建上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上訴人 黃君樸 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被上訴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蔡天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3年9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雖於103年9月10日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3年9月24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駁回,並於103年10月1日送達該裁定正本確定在案,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並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劉傑民法官張國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