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六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六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邱淑華 被告 李明欽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為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判決在案,然原告既於113年7月15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陳定國法官楊謹瑜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