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訴更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訴更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更㈡字第一號
原告甲○○
丁○○被告丙○○被告龍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原告就本件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不得抗告。
~B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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