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

原告 陳素珠

宋彩雲

羅秋燕

劉秀錦

許淑珠

蔡翠華

張雪

蔡燕菁

江麗琴

朱淑華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1,9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資遣費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暫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7元【計算式:4,520元×1/3=1,5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彥汝

附表:

編號

原告

積欠薪資

積欠加班費

資遣費

特休未休

合計

1

陳素珠

31,664元

960元

12,500元

4,000元

49,124元

2

宋彩雲

31,664元

960元

12,500元

4,800元

49,924元

3

羅秋燕

31,664元

960元

6,250元

2,000元

40,874元

4

劉秀錦

26,500元

-

3,300元

-

29,800元

5

許淑珠

31,664元

640元

12,500元

4,800元

49,604元

6

蔡翠華

31,664元

800元

2,200元

1,000元

35,664元

7

張雪

35,467元

1,440元

14,000元

5,600元

56,507元

8

蔡燕菁

26,058元

-

2,319元

-

28,377元

9

江麗琴

28,900元

-

1,951元

-

30,851元

10

朱淑華

28,000元

-

12,250元

933元

41,183元

總計

411,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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