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
原告 陳素珠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1,9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資遣費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暫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7元【計算式:4,520元×1/3=1,5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彥汝
附表:
編號
原告
積欠薪資
積欠加班費
資遣費
特休未休
合計
1
陳素珠
31,664元
960元
12,500元
4,000元
49,124元
2
宋彩雲
31,664元
960元
12,500元
4,800元
49,924元
3
羅秋燕
31,664元
960元
6,250元
2,000元
40,874元
4
劉秀錦
26,500元
-
3,300元
-
29,800元
5
許淑珠
31,664元
640元
12,500元
4,800元
49,604元
6
蔡翠華
31,664元
800元
2,200元
1,000元
35,664元
7
張雪
35,467元
1,440元
14,000元
5,600元
56,507元
8
蔡燕菁
26,058元
-
2,319元
-
28,377元
9
江麗琴
28,900元
-
1,951元
-
30,851元
10
朱淑華
28,000元
-
12,250元
933元
41,183元
總計
411,9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