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鴻基 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凱晶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筱莊 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秀卿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芃甄 聲請人即債權人 賈素敏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炳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鴻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凱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筱莊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秀卿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芃甄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賈素敏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炳坤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