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請人 鄂美花

相對人 賴澄枝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068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因返還借款事件,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3年度裁全字第5068號裁定准許,經相對人依前開裁定以新臺幣(下同)16萬7,000元供擔保後,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在5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3年度執全字第2607號卷證查明屬實。惟相對人迄未就前開假扣押之本案起訴,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尚無訴訟繫屬資料,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據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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