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7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偉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嘉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義正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胡力生 所繼承被繼承人 胡偉傑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原債務人為被繼承人胡偉傑,其係於103年10月29日死亡,其死亡時應僅有當時仍尚生存之父胡力生為其法定繼承人,而胡力生既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則胡力生就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胡偉傑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應僅以其繼承被繼承人胡偉傑所得遺產範圍內,始負清償責任。而債務人胡偉業、胡嘉真、胡義正並非原債務人胡偉傑之繼承人,而係胡力生之繼承人,亦未聲明拋棄繼承,則其就胡力生所繼承自胡偉傑之前開債務,亦應僅以其繼承胡力生所繼承原債務人胡偉傑之遺產範圍內,始負清償責任,是債權人關於逾此部分之請求,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債權人雖另對債務人 胡峻源胡繼軒 就前開債權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胡峻源、胡繼軒並非胡偉傑之繼承人,且其等對胡力生亦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002號准予備查在案,故胡峻源、胡繼軒依法並無繼承胡力生所繼承自胡偉傑之債務,對胡偉傑之債務依法自不負清償責任,是債權人關於對債務人胡峻源、胡繼軒之請求部分,於法即顯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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