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27號
調解筆錄原告 鄭詩芸 被告 葉哲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27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1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下午3時2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鄭詩芸被告葉哲良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鄭詩芸被告葉哲良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份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原告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鄭詩芸帳戶內。
二、原告願 宥恕 被告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12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鄭詩芸被告葉哲良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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