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80號聲請人 張元鐘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2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對案情已詳為交待且均坦承犯行,深感悔意,又聲請人之父體弱多病,希能返家照顧陪伴,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詐欺罪嫌重大,且於短時間內為3次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乃經本院於99年11月3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其所犯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於99年12月7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為確保將來刑之執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上開其餘聲請所指各節,亦難認羈押原因已消滅。據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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