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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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董瓔慧 債務人 郭沅 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參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