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安和大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春美 被告 朱金淑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讓原告(管委會)水電人員進入屋內修繕公共管道間漏水。按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原告欲修繕漏水所需費用金額(應提出含修繕方式之估價單),以其金額為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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