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一二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於緩刑期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前開緩刑經撤銷後二罪接續執行,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同執行完畢。」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認罪,檢察官與被告協商,經被告同意,檢察官請求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之宣告,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安非他命而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論處,並加重其刑。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於緩刑期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前開緩刑經撤銷後二罪接續執行,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同執行完畢,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爰審酌被告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毒品之前科已如上述,竟未思戒絕毒癮、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及與檢察官協商之刑度為有期徒刑六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被告否認為其所有,經查卷內亦無確切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是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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