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36號原告 杜奕瑾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鄭皓軒 律師被告 謝寒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文。又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地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民事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另關於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民事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謝寒冰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於中天電視YouTube頻道「大新聞大爆卦」節目(下稱系爭節目)擔任來賓,針對訴外人 林瑋豐 於PTT上反串留言之議題,於系爭節目中引述伊於同年月24日張貼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Facebook)之貼文內容,並評論:「杜奕瑾還在那邊講,就是PTT創世神啦,因為他創造PTT這個BBS站。杜奕瑾是故意輕描淡寫把他化掉,因為杜奕瑾也是個綠的,他的目的就是要把他淡化說他應該只是反串而已。前年PTT在大掃蕩帳號的時候,b1j26bj跟他相關的帳號,也就是他的分身至少十幾個,都被人家抓出來,所以杜奕瑾你是裝白癡嗎?你會不知道這件事情嗎?你們都是一丘之貉。…從頭到尾這一條龍產業就是他們弄出來的…」等語,以「白癡」、「一丘之貉」等詞輕蔑、貶損伊人格,並不實指摘伊為網軍人士,侵害伊之名譽權,致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1元,並於中國時報頭版上刊登道歉啟事1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不公開卷),並非本院轄區。又參諸原告係以被告構成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揆諸首揭說明,自以侵權行為之實行行為地及結果發生地之法院有管轄權,然依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侵權行為之實行行為地應為中天新聞台攝影棚,至於結果發生地則未敘明,而中天新聞台之主要營業地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乙情,有中天電視大新聞大爆卦節目網站截圖照片、中天新聞Facebook粉絲專頁截圖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是新北市汐止區、臺北市內湖區均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