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437號

原告 蔡佩穎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瑜萱 律師

被告 吳嘉明 (即 吳金鐘 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嘉明(即吳金鐘之繼承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3,276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00元×8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7/8425=483,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已繳納4,08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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