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4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41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
約金新台幣陸佰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 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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