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36號原告 呂國輝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黃俊哲 被告 黃式俶 訴訟代理人 黃奇偉 被告 黃耀東
黃 潘秀玉 黃博源 黃耀亮 黃純華 黃堯華 黃耀廷 黃立品 黃立本 黃立華 黃立鎮 黃文英 黃耀南 黃裕勝 汪 黃麗華 張 黃秀華 黃舜華 黃穗華 呂麗珍 尤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