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040號

原告 陳詩萍

訴訟代理人 張家齊

被告 蔡妮育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石美珠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0樓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暄

原告與被告蔡妮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2,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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