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04號聲請人明麒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淑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康雅婷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5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001金業五金有限公司 簡晃文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明麒人力資源有限公司30,435元RD6674190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