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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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沒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參個、驗餘淨重壹點壹伍參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不詳之人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12號簽結,該案所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淨重1.154公克,驗後總淨重1.1534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足稽,上揭第二級毒品惟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連江縣警察局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12分許,經民眾報案指稱在連江縣○○鄉○○村000號(復興村社區發展協會)之廁所天花板發現購物袋,經警方到場檢視扣得甲基安非他命3包等情,有連江縣警察局109年3月13日連警刑字第1090002445號函、報案人 曹爾嵐 之警詢筆錄在卷可查(見他卷第6-9頁)。而108年12月20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淨重1.154公克,驗後總淨重1.1534公克),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案物照片2張(見他卷第17頁),及連江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為憑(見他卷第2-6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