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吳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伊汝┌────────────────────────────────────────────────────┐│本票附表:│├─┬─────────┬───────────┬───────────┬────────┬───────┤│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號││││││├─┼─────────┼───────────┼───────────┼────────┼───────┤│1│ 李明耀李明輝 、李│71年8月14日│72年2月14日│1,500,000元│(無)│││明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