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35號原告 陳奕全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被告 陳奕廷 法定代理人 陳姿碩 被告 陳奕成 法定代理人 陳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許博傑 律師 傅敏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