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曾尚揚選任辯護人張文雪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655號),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尚揚因事實上未居住於戶籍地屏東縣○○路0段000巷00○0號,非故意不到庭,且由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3日他案亦有到庭,應認限制被告住居即可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惟若認上開限制住居不足以確保審判進行,因被告與長輩友人 鄭世文 一同工作,且該人同意任受責付人,則以限制住居輔以責付適當之人,應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進行,為此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曾尚揚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有逃亡事實,經本院於102年12月2日發布通緝在案,嗣於同年12月8日緝獲,並於隔(9)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為5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之事實,然尚難認有羈押必要,命被告以新臺幣15,000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若覓保無著,則仍有羈押必要,嗣因被告覓保無著,故自102年12月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惟查: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0
6號、簡字第1209號、第8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拘役50日確定,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而自104年1月21日起將被告送執行,有該署104年1月22日屏檢 金康 103執6839字2009號函暨執行指揮書副本1紙附卷為憑,是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人犯,本院亦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故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