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47號聲請人 何思璇 非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周慧貞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維隆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查聲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專用委任狀、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