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7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九號
原告西螺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兼送達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乙○○
參加人日元實業有限公司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日元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佳味」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類之醬油、調理醬、黑醋、味精...等商品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認本件商標圖樣上之「佳味」,與註冊第六三六三四八號「味佳珍及圖」商標中文近似,且指定仗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應不准註冊,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以核駁字第二四六七七0號核駁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提起訴願,遭經濟部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0八八七四二號訴願決定書,為駁回訴願之決定,原告對該決定不服,乃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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