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虎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丁溧莛 被告 王永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虎簡字第18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虎尾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簡伶潔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佐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