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03號原告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守正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馨蕾張二麟蔡成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馨蕾、張二麟、蔡成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零玖萬肆仟貳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詹淳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