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聲請人 許淑芬 即債務人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 元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聲請人名下汽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均不予處分。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國101年度消債清第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時,陳報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金融機構存款新台幣(下同)158元、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0輛,此有聲請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附卷可佐。其中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部份,經函詢後並無可領回之解約金,有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在卷可稽。又關於債權人詢問聲請人是否有國泰人壽保單,經查該保單業已於100年5月22日終止,目前並無任何保單價值,有聲請人之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明細表附卷可稽。而存款158元部分,因價值甚少無分配實益。至汽車部分,因係90年出廠,車齡已逾12年以上,殘值甚低而無清算變價之實益,徒增清算費用之支出。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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