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1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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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1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三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遠離住所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遠離住所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二次違反保護令犯行相隔一日以上,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收受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後,仍不知自我反省,猶未依保護令遠離被保護人住所,造成被害人精神上之驚恐與不安,及被告坦承犯罪,告發人乙○○願予諒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