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 陳淑珍 原告 蔡佳伶 原告 蔡佳芬 原告 蔡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邦保全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紀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請求:
①被告龍邦保全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②被告龍邦保全公司、國泰世紀公司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③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請求:①被告龍邦保全公司、國泰世紀公司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②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250萬元,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10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