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740號債權人辰○○
卯○○乙○○戊○○午○○○丙○○辛○○己○○子○○丑○○巳○○庚○○丁○○壬○○債務人癸○○
寅○○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癸○○等二人(即債務人 陳舟智 之繼承人)因積欠債權人借貸款,迄今仍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